端午节的粽子,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发布时间:2021-06-14 09:55   阅览次数:

端午节是我国最重要和最有代表性的传统节日之一,每到端午,大家是不是首先想到的就是吃粽子。不过,在吃粽子的同时,让我们也来关注一下有关粽子的财税处理。我们分四种情况来分析:一是自产的粽子送给客户;二是自产的粽子发给职工;三是外购的粽子送给客户;四是外购的粽子发给职工。

Part.01



自产的粽子送给客户

【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视同销售,按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确定销售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赠送粽子的当天。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条例第十九条、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纳税人发生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应视同销售,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按广告宣传费或业务招待费税前限额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无附加条件的赠送给客户,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客户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同时赠送,不代扣代缴个税。

政策依据:

1、《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Part.02



自产的粽子发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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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

决定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时: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增值税】视同销售,按最近时期同类粽子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赠送粽子的当天。

政策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货物。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条例第十九条、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纳税人发生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限额扣除。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个人所得税】单位发放的实物福利,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直接发放给员工,而是在食堂用餐时免费提供给职工食用,不代扣个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有关回复,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Part.03



外购的粽子送给客户

【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视同销售,按购进价格确定销售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赠送粽子的当天。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条例第十九条、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纳税人发生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按广告宣传费或业务招待费税前限额扣除。

政策依据(同自产粽子送客户、略)

【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无附加条件的赠送给客户,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客户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同时赠送,不代扣代缴个税。

政策依据(同自产粽子送客户、略)

Part.04



外购的粽子发给职工

【会计处理】

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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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以购进粽子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实际发放给职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不得抵扣或进项税转出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限额扣除。

政策依据:(同自产粽子发放给员工、略)

【个人所得税】单位发放的实物福利,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直接发放给员工,而是在食堂用餐时免费提供给职工食用,不代扣个税。

政策依据:(同自产粽子发放给员工、略)

总之,这四种情形,看起来很复杂,其实归纳一下并不难。


从增值税来看,除了外购粽子发给员工,是进项税不得抵扣或进项税转出,其余三种情形都是做视同销售处理。

从企业所得税来看:这四种情形都需要视同销售,只是税前扣除的项目有所不同。

从个人所得税来看:不附加任何条件赠送客户,是偶然所得;销售时附赠,不代扣个税;发放给职工个人,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税,集体享用,不代扣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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