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汇总

发布时间:2021-06-18 09:36   阅览次数: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必须要先采集税源信息吗,哪些税源信息可以长期使用?


税源信息是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和后续管理的基础数据来源,是生成纳税申报表的主要依据。纳税人仅就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种填报对应的税源明细表,提供税源信息,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涵盖的税种时,需先进行税源信息采集。

每个税种的税源明细表根据该税种的税制特点设计。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稳定税源,可以“一次填报,长期有效”。

参考操作步骤一(申报前已采集税源):1.选择纳税期限→2.勾选申报税种→3.点击“税源选择”→4.勾选申报税源→5.点击“下一步”→6.进入申报表进行数据确认→7.确认无误提交申报;

参考操作步骤二(申报前未采集税源):1.选择纳税期限→2.勾选申报税种→3.提示:所选申报表当前属期无可申报的税源信息→4.点击“税源采集”→5.税源采集完成→6.再次勾选申报税种→7.进行步骤一:点击“税源选择”及后续操作;


PART 02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中印花税计税依据这一列填不上数字怎么办?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中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根据税源信息中的“计税金额或件数”自动带出的,请修改该印花税的税源信息后再进行申报。


PART 03


我单位车船税税源信息中,某挂车整备质量是6.2吨,车辆发票日期或注册登记日期为2月12日,但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表中车船税的计税依据是5.68吨,为何不按6.2吨做为计税依据?


如车船税税源信息中“车辆发票日期或注册登记日期”是当年2月1日前,申报当年的车船税时,挂车的计税依据就等于整备质量;

如车船税税源信息中“车辆发票日期或注册登记日期”是当年2月1日后的日期,申报当年的车船税时,挂车的计税依据就不等于整备质量,等于(整备质量/12)*(12-车辆发票日期或注册登记日期前的月份数)。

该车辆的“车辆发票日期或注册登记日期”为当年2月,则车辆发票日期或注册登记日期前的月份数为1,所以计税依据计算办法为:

(6.2/12)*(12-1)=5.68(吨)

因此您单位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表中车船税的计税依据是5.68吨。


PART 04


我公司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接受了两名残疾人就业,请问他们能计入我公司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吗?


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PART 05


我们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听说土地闲置费即将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依据是什么?如何进行申报缴费?误缴需要退费应如何办理?


《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土地闲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土地闲置费缴纳义务人可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缴费,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

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误收多缴退抵税申请”或“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模块发起退税申请,提交税务机关审核。


PART 06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由哪个部门征缴?


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上述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PART 07


出口企业如何查询已申报出口退税的当前审核进度?


出口企业可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查询出口退税当前审核环节及退税进度。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场景化办税”,在退税桌面“我的退税进度”即可查看当前办理事项所属环节信息;也可以点击“退税进度”,查看办理事项的具体审核进度。


PART 08


出口企业注销时,需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应该怎样操作?


出口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需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场景化办税”-“在线申报”-“出口退(免)税备案”-“出口退税(免)税备案撤回”,填写申报信息进行备案撤回。


PART 09


我公司为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在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数据自检时,提示:“该企业免抵退流程已启动,不能重复受理”,请问该如何解决?


生产企业在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数据自检时出现此提示,说明企业前一次申报的免抵退税数据税务机关暂未审核完成,因此无法受理此次申报。出口企业可通过“退税进度”查询前一次申报数据的具体审核进度,待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再次上传此次申报数据。


PART 10


我公司为一家外贸型出口企业,在电子税务局中查询到进项发票的状态为“已认证/未稽核”,该进项发票能否申报出口退税?


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的外贸型出口企业,进项发票状态显示“已认证”即可申报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三类或四类的,进项发票状态需显示“已认证/已稽核”才能申报出口退税,如显示“未稽核”,企业需等待税务机关稽核通过,发票状态同步完成才能申报退税。


PART 11


我公司为一家外贸型出口企业,在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时,《出口退税进货明细表》中“可退税额”与进项发票“税额”相差0.01元,无法进行修改,该怎样处理?


外贸型出口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表》中“可退税额”是在线申报系统根据计税金额*退税率自动计算得出的,不需要企业手动录入,因四舍五入导致与进项发票中“税额”存在较小误差属于正常情况,对出口退税申报没有影响,企业无需更改。


温馨提示:大家在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各类税费业务时,如有操作类问题,可拨打技术服务热线96005656,或登录在线客服www.96005656.com提问;涉及政策业务问题,请拨打全省纳税服务电话12366,我们已安排专人为您答疑解惑。

本文来源:山东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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