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税务12366热点问题2020年第一期——征收管理类

发布时间:2020-09-12 11:28   阅览次数:


1.自然人提供咨询服务,到办税服务厅代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代(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发票。


2.哪些纳税人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 号)及市场监管部门关于简易注销的规定,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成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3.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重新补开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4.哪些单位可以开具二手车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规定:“二、《二手车发票》由以下用票人开具:


(一)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


(二)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


(三)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


5.当购货单位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机动车发票抵扣联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二条规定,当购货单位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第二联抵扣联由销货单位留存。


6.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企业可以在网上申领发票并邮寄到家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规定,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


因此,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建议纳税人选择通过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在网上办理申领、代,选择邮寄到家或者自助终端机的方式领用和代。


7.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8.购车方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哪一联办理过户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规定:“五、《二手车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开具的,存根联、记账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转移登记联由购车方记账和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9.山东省原国税机关监制的定额发票,现在还可以使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10.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额发生变化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七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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