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税务12366热点问题2020年第一期——资源和环境税类

发布时间:2020-09-10 11:26   阅览次数:


1.如果我已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保险机构是否还应代收代缴车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第二条规定:“(五)对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根据纳税人出示的完税凭证原件,将上述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


2.资源税纳税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05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6号)规定:“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3.资源税纳税地点在哪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05号)规定:“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6号)规定:“第十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单位销售价格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


4.纳税人开采煤炭,资源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的规定:“四、关于税收优惠:(一)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二)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5.山东省内需要缴纳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发布<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水利厅公告2019年第13号)规定:“第二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6.2020年9月1日起资源税的纳税期限有什么新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十二条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7.资源税法什么时间实施?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十七条 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8.需要缴纳资源税的石英砂征收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63号)规定:“第十条 石英砂主要用于玻璃、耐火材料、陶瓷、铸造、石油、化工、环保、研磨等行业。是一种具有矽氧或二氧化矽的化合物,其主要成份是二氧化硅,呈各种颜色,为透明与半透明的晶体,形态各异。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石英砂、石英岩、石英砂岩、脉石英或石英石等。”


9.从衰竭期的矿山开采石膏,根据资源税法的规定有什么优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六条规定,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10.根据新资源税法规定,煤炭开采企业抽采的煤成气,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还能享受免征资源税的优惠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八条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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