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钟了解:资源税法实施后,征税范围有啥变化?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阅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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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部门出台了哪些配套政策文件保障资源税法的精准落地实施?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资源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各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公布了一系列税法配套政策文件,细化有关政策和征管规定,形成了“一部税法+三个公告+各省实施办法”的资源税法规政策体系,确保税法在全国顺利落地。

  

  关于“三个公告”:为明确税法有关政策口径和征管规定,财税部门出台了“三个公告”。

  

  “三个公告”之一是政策执行口径公告: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发了《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的执行口径。该公告对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额的定义、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特殊情形下确定应税产品销售额的方法等政策问题进行明确和细化。

  

  第二个公告是优惠政策公告: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减征资源税。为此,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发了《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资源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青藏铁路自采自用砂石免征资源税等4项资源税优惠政策。

  

  第三个公告是征管问题公告:为配合资源税法实施,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制发了配套征管文件《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了外购矿扣除的计算、优惠政策办理方式等征管事项,并公告了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除了上述三个公告之外,各地为落实税法授权事项,均出台了税法落实具体办法。

  

  根据资源税法授权,为确保税法顺利实施,各省需要做好三项基础工作:一是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各省要在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具体的适用税率;二是税法规定可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各省要确定具体计征方式;三是各省需要制定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下的减免税具体办法。到目前为止,绝大部分地区已经履行完当地资源税税目税率、计税方式和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的出台程序,相关具体办法将与资源税法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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