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否会强制征收?

发布时间:2020-12-03 09:47   阅览次数:

近日,不少企业办事人员收到了公积金中心的一条短信,短信内容为:“【山东公积金】经初步核查贵单位社保缴费人数与公积金缴存人数不一致,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内到住房公积金办理缴存登记。请贵单位对符合缴存条件的职工,尽快到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其办理开户手续。“

那么有关公积金的法律条款是如何规定的,企业是否有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呢?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由此可见,为职工缴存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可以协议免除。若未缴纳或未按时设立开设公积金账户会有什么后果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催缴,出具责令限期缴存等决定书,若逾期不办理的,则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行政罚款。

还需注意的是,公积金中心追缴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是没有时效限制,也即可以从职工入职起无限期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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