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一笔“违约金” 涉多项税收风险

发布时间:2021-01-12 09:42   阅览次数:

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类情况,合同签完了,但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合同没有执行就终止了,也就是双方还没有履行合同就GAME OVER了。这不,今天就有同学咨询这个问题。

请教老师,合同未执行收取违约金,对方让我开票,这无需开票,但有税务的官方解释吗?我好发给对方,谢谢。

类似的情况,实务中还真不少,笔者曾经亲历了好多次,那么这种情况税务上该如何处理?双方又存在哪些涉税风险呢?

1、增值税:

无论哪一方违约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未执行即终止情形的违约金均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也不构成增值税上的价外费用,因此,是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收取违约金一方向另一方开具收据即可。

2、企业所得税:


无论哪一方违约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未执行即终止情形的违约金均属于企业得税收入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因此,一方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另一方的违约金需要确认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违约金收入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包括补充协议、终止协议等)、支付凭证、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

3、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签订时、书据立据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可见印花税只是针对签订合同的行为征税,只要合同一旦签订,就必须履行纳税义务,且不得延至合同生效之日或是履行完毕之日。


因此,签订合同双方且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的情况下,双方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4、双方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

1)支付违约金一方可能处于强势地位,想要钱,收取违约金一方必须先开具发票,而且很可能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企业取得后抵扣,这就存在风险了,取得了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抵扣,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被查出来后可能要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等情况。

2)很多财务人员认为合同也没有执行就不交印花税了,因此,很多企业可能存在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的风险。

3)很多财务人员在缴纳印花税时,可能按价税全额缴纳印花税。但要注意,合同是如何签订的,如果是价税分离的,可以按不含税金额缴纳印花税。因此,很多企业可能存在多缴纳印花税的风险。

4)收取违约金一方可能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存在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

本文来源:东方税语

版权所有:山东天赋大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备案号: 鲁ICP备11015627号-1     技术支持:三五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