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落地!山东省财政厅和税务局发文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土两税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发布时间:2021-01-14 09:42   阅览次数: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21〕1号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0〕17号),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5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1年1月6日


关于《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我省有关规定,2020年,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出台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等市场主体2020年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免税力度,对保市场主体、保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年中,出台了《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5号),将免征“两税”政策延续至2020年年底。鉴于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仍比较严峻,小微企业承受风险能力较弱,为更好帮扶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加快发展,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两税”政策再次延续至2021年6月30日。

二、政策主要内容

政策执行口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1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税办理流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申报2021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可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同步办理困难减免税申请。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附送政策如下: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20〕16号


各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复工复产有关工作部署,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通知如下:

一、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六类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类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展览、电影放映,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

二、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对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免租金月份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其他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办理流程

(一)对上述困难行业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4月1日开始,在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同步办理困难减免税申请。

1.网上办理。纳税人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在线填写困难减免税申请表,即时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申报减免税。

2.现场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或代开租赁发票时,现场填写困难减免税申请表,即时核准后,即可申报减免税。

(二)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并将有关免收租金协议、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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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20〕25号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10号)规定,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中规定六类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6月17日

本文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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