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答:特别实务涉税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21-01-25 09:30   阅览次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的印花税是构成无形资产的一部分还是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会计司】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请问老师,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的印花税, 应当计入税金及附加和管理费用中哪个会计科目?

【会计司】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疫情期间出台的减免税政策,一般纳税人应该如何做账务处理?财政部能否出个解读公告?包括增值税免税政策,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网上有很多做法是计入其他收益;企业应该如何做账务处理?1.增值税免税,是否可以可以直接做: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含税) 还是应该: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不含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其他收益是不是应该用第一种做法比较好?2.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免征的情况下,是否是无需做账务处理,如果是减征,能按照减征后的做账务处理吗?  借:税金及附加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还是一定要通过其他收益核算? 政府补助准则中解释:企业选择总额法对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增设“6117 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什么是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个税代扣手续费返还也用了这个会计科目,其他的还有什么能举例或解释吗?

【会计司】答复意见如下:

1.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无需账务处理。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增值税加计递减、债务重组等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也可能通过“其他收益”科目核算。


保险公司收到税务部门的代扣代缴手续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发放给代办人员的部分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会计司】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有关规定,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收益在“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1、因股东原因无法收回,长期股权投资无法收回,怎么做账务处理?2、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公司,收到个税手续费返款,怎么做账务处理?

【会计司】答复意见如下: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小企业会计准则》未做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各位老师你们好:《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在该解读中,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才把加计抵减金额计入其他收益。无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加计抵减金额需要入账吗?如果入账该怎么进项账务处理?

【会计司】答复意见如下:

请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政策解读”栏目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进行会计处理。无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加计抵减金额不需要做会计处理。


请问疫情期间,企业已缴纳后退回的企业部分的保险费,应计入其他收益还是营业外收入,或是冲减相关成本。另外企业直接减免的保险费可以不做账务处理,还是全额计入成本,减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

【会计司】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七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关负债,按照收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对于已缴纳后退回的社会保险费,应当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九条,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对于直接减免的社会保险费,不用作出账务处理。


您好!我是一名基层会计工作者,有两个问题想咨询一下:1、企业在项目建设为项目购置的土地使用权的账务处理是应该先计入在建工程,待项目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再转入无形资产按剩余年限摊销,这样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2、建设期间土地的场平费用是否应该计入土地使用权的成本?盼复,谢谢!

【会计司】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中关于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该应用指南,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老师您好! 近期因为疫情原因,国家对单位承担的社保进行了减免(或者部分减免),针对国家减免的部分社保账务处理,不同人员对政策、准则理解的不同导致出现了不同的账务处理方式,以下3种是我在实务工作中遇到的处理方式: 方式1:计提工资、社保的时候正常计提,交社保的时候,将国家减免的部分社保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借:管理费用-社保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 贷:营业外收入 方式2:计提工资、社保的时候正常计提,交社保的时候,将国家减免的部分社保冲回原来的计提;借:管理费用-社保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 贷:管理费用-社保费 方式3:计提工资、社保的时候,国家减免的部分社保直接不计提以上这3种方式哪个处理更符合准则、更合理一些,麻烦各位老师给个建议吧,谢谢!

【会计司】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七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关负债,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对于直接减免的社会保险费,采用方式3即可。

本文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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