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福利费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3-03 13:50   阅览次数: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 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很多会计朋友咨询到底哪些福利费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本篇带着大家一起学习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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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问:哪些福利费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拓展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具体额度各地执行标准不一,请关注当地具体执行政策,可参考当地公务员的相关差旅补贴标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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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问:职工福利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即职工福利费只有实际发生的支出,才能够在规定的比例内据实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并且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而不是会计上的工资薪金提取数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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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问:在税法中规定的职工福利费的范围有哪些?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 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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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某单位的员工回家探亲,公司内部制度规定允许报销员工探亲期间来回高铁票,6月份小王报销探亲车票金额1090元。


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1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元

  贷:银行存款       10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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