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这几招节税方式,财务人员也可以为企业创造价值!

发布时间:2021-03-16 08:51   阅览次数:

经常能听到财务人士自我调侃:赚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这真实反应了财税人群目前高风险、低收入的生存现状。很多人都认为财务人员不下车间,不跑销售,根本不能为公司创造价值,事实上是这样吗?我们通过几个节税案例,来看看财务人员如何通过业务创造价值。


一、改变出资形式


甲公司股东李总拥有一项专利技术评估作价500万元(取得成本100万元),计划将专利转让后对甲公司进行增资。跟财务人员小美讨论后,小美建议李总将个人专利以技术入股的形式投入公司。


★对于李总个人来说:


按照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李总如果没有转让股权,就可一直享受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甲公司来说:


该500万李总投资入股进来的专利技术,作为公司的无形资产,会计和税法按10年摊销,每年摊销50万。这50万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可以抵减企业所得税,按25%税率算,可以帮企业每年节省50*25%=12.5万元企业所得税,10年共计节省12.5*10=125万元企业所得税。


二、改变业务形式


乙公司为宣传新产品,计划投入100万元进行大面积的广告投放,其中电视30万元、广播10万元、户外墙面广告20万元、公交车身流动广告25万元、电梯广告15万元。采取什么业务形式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更多呢?


方案一:把所有广告都直接委托广告公司进行策划和投放,乙公司从广告公司取得6%的广告服务增值税专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100/ (1+6%) x6%≈5.66 (万元)。


方案二:换一种业务形式,电视、广播类广告仍由广告公司投放,其他广告由公司广宣部门自行策划后投放,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会有什么变化呢?


a. 在户外墙面、电梯进行广告投放,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可以取得9%的增值税专票。


b.通过公交车车身,进行流动广告投放,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可以取得13%的增值税专票。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40/ (1+6%) x6%+20/ (1+9%) x9%+25/ (1+13%) x13%+15/ (1+9%) x 9%≈8.03 (万元)


我们不难发现,采用方案二会比方案一多抵扣进项税额2.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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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条款设计


丙公司将原值1000万元的房产对外出租,租期三年,与承租方谈判后商定为月租金5万元,但第一年需有3个月免租期,即租金总金额为165万元,如何签订合同使丙公司承担的房产税最低呢?


方案一:约定月租金5万元,前3个月为免租期


1、免租期(前3个月)丙公司每月应承担的房产税为:1000*(1-30%)*1.2%/12=0.7万元。(注: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扣除比例通常在10%~30%之间,此处取******值30%为例)


2、租赁期(后33个月)丙公司每月应承担的房产税为:5*12%=0.6万元。


3、整个租赁期限内丙公司需缴纳的房产税共计:0.7*3+0.6*33=21.9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的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限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方案二:合同中不体现“免租期”字样,直接约定第一年房租45万元,第二、三年房租各60万元。


1、第一年丙公司每月应承担的房产税为:45/12*12%=0.45万元。


2、第二、三年丙公司每月应承担的房产税为:60/12*12%=0.6万元。


3、整个租赁期限内丙公司需缴纳的房产税共计:0.45*12+0.6*24=19.8万元。


很明显,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约房产税2.1万元。


四、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运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享受此项优惠时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分段计算,企业需注意避免无效区间(即300.01万-366.67万),在这区间会出现应纳税所得额高,税后利润反而比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时还低的情况。


当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时,所得税=100*25%*20%+200*50%*20%=25万元,税后利润=300-25=275万元


当应纳税所得额为366.67万元时,所得税=366.67*25%=91.67万元,税后利润均=366.67-91.67=275万元。


【案例】


2019年末,丁公司会计小江测算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350万元(假设无汇算调整事项),因不符合享受上述优惠条件,所得税=350*25%=87.5万元,税后利润=350-87.5=262.5万元。


此时,会计小江建议老板给员工再发放50万奖金,应纳税所得额则为300万,符合享受上述优惠条件,所得税=100*25%*20%+200*50%*20%=25万元,税后利润=300-25=275万元,这样一来,不仅所得税低了,利润高了,而且员工奖金也拿到手了,老板和员工是不是都会感谢小江为大家创造了价值呢!


由此可见,财务人员是可以为公司直接创造价值的。财务人员不能只停留在记账、报税的层面,要熟悉业务,精通税法,做到业财融合,在充分理解税法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具体业务,寻找使公司利益******化的业务模式,真正为公司创造价值。


本文来源:亿企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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