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赠送礼品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3-18 09:04   阅览次数: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或多或少的都会发生一些向新老客户赠送礼品的活动,发生此类业务的企业,是否应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是否应视同销售计征企业所得税呢? 下面小慧就为大家梳理分析一下,以便大家能更好地处理此类视同销售问题,正确规避税收风险。


一.什么是视同销售?

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有什么不同?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接下来让我们通过2个案例,加深一下对视同销售的理解。


三.增值税案例

「问题」

酒店房间内提供的物品是否作视同销售处理?


「答案」

应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1、酒店在房间内为住宿客人免费提供矿泉水、水果、洗漱用品等,只是一种营销模式,所谓的“免费提供”其实是有偿的,是包含在房价中的,由消费者统一支付,因此不应作为视同销售单独征税,应按照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酒店在房间内为住宿客人提供明码标价的餐饮服务、橱窗内物品、房间内迷你餐饮等(房费之外另行收费),属于兼营,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企业所得税案例

「问题」

企业自产的点心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企业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


「答案」

根据以上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情形判定,将企业自产的点心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资产权属已经发生转移,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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