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思路

发布时间:2021-03-19 17:06   阅览次数:

混合销售对于财会朋友们并不陌生,我们都知道一混后可能会使我们的税负上升,那实务中我们到底应该怎么筹划呢,今天我们就和大家拜一拜混合销售的筹划思路。


一、什么是混合销售?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混合销售的判定

实践中,小白经常对混合销售、兼营傻傻分不清楚。实际上界定一项业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缺一不可:


(1)属于一项销售行为;


(2)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同时存在;


(3)提供服务是因销售货物而衍生,两个业务密不可分。

三、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中也存在一些特殊业务,税务总局单独发文明确了处理方式: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综上所述

两个文件,对于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分开核算是必须的;对于采购自产机器设备同时采购安转服务的,安装服务可以选择增值税计税方式。


(3)2018年08月01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文件发布了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其中第六条“关于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的计税方法及后续机器设备维护保养服务的适用税率问题”显示:


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按照现行规定,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机器设备销售给甲方后,又交给机器设备销售企业负责安装,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销售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也可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这种情形下又分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确定其适用税目和税率。二是纳税人已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同样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将纳税人提供的安装服务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注意

应准确界定机器设备,不应解读扩大化,否则,可能误导采购部,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轻则滞纳金、重则罚款。


四、混合销售行为必须按照主业交税?

从规定可以看出,根据纳税人经营业务不同,而适用不同税目。归根结底,是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的税率不同。那如果混合销售单独核算,能不能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呢?


2016年7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开展以“20条服务新举措全面助力营改增”为主题的在线访谈时,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回答网友提问,“如纳税人对混合销售行为已分开核算销售额的,可分别适用不同税率?”


答复: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混合销售是指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一项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对一项混合销售行为,无论是否分开核算销售额,均按上述规定执行。


但是,部分地方税务也提出不同的观点,如果企业分开核算,则分别适用各自的税率。

NO.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第十五条“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明确,“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如果不能分别核算,遵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NO.2

《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第5条“关于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界定的问题”明确,混合销售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五、混合销售的筹划要点

实务中,很多小伙伴,知道混合销售要按照主业交税,无形之中增加了企业的税负,所以他们的筹划思路就是,把混合销售业务分包核算,分别签订合同,开票的时候就按照各自适用税率开具,那这种筹划思路合不合规,有没有税务风险?


马泽方老师曾在《大企业税收评论》发表《营改增后如何判定混合销售分析》一文。文中列举了一个普通的混合销售业务分签合同避税而被征收滞纳金的案例。内容节选如下:


甲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一般纳税人,从事货物批发零售,同时也提供运输服务。其在销售货物时,与客户分别签订货物销售合同与运输合同,在会计上货物销售收入与运输收入分别核算,在税务上货物销售收入按照17%税率缴纳增值税,运输收入按照11%税率缴纳增值税。2016年5月至2017年底,甲公司取得货物销售收入8000万元(不含税,下同),运输收入600万元,缴纳增值税为8000×17%+600×11%=1426万元。


而税务机关认为,甲公司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即使其签订两份合同,也不能改变混合销售的实质,统一适用17%税率,甲公司应补缴增值税为(8000+600)×17%=1462万元,应补缴增值税为1462-1426=36万元,并加收滞纳金。


通过上述案例


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属于混合销售业务,但是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中所列举的特殊事项,即使采购合约部分别签订合同、财务自然分开核算的前提下,税务机关依然可以按照重于形式原则进行纳税调整。总结一句话,混合销售分签合同也枉然。




实 务 中

我们到底应该怎么样筹划既能降低税负,也能符合税务的要求呢?我们对于混合销售的一个筹划思路,就是把业务剥离出去,比如上面甲公司的案例,我们可以把公司的业务转换成下面这种情形。






修改后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一般纳税人,从事货物批发零售,同时也提供运输服务。甲公司设立单独核算的售后服务公司,负责运输,分别签订合同,那么,运输可以按照较低的税率9%来缴纳增值税。


总  结

其实我们对于混合销售和兼营的一个筹划思路,就是进行拆分,比如运输费与价款拆分,运输费与物流辅助费拆分,安装费与资产价款拆分。但是这种拆分,并不是说你单独财务上面分别核算,别人签到不同的合同,前面我们也讲过这种是有风险的,我们最好的方式就是设立单独的公司来进行核算。

本文来源:财智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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