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实务:工资薪金没有代扣个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1-03-22 15:07   阅览次数:

汇算实务:工资薪金没有代扣个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有人根据上述规定,得出一个结论:

只有依法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才属于合理的工资薪金,没有履行扣缴申报义务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每到企业所得税汇算的时候,各路财税大咖们就开始在自媒体或培训课程售卖这种奇谈怪论。

这种观点是——大错而特错!

理由如下:

1.国税函[2009]3号并没有明确规定,“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就一定不能税前扣除”;只是把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作为“合理工资薪金”一个判断标准之一。

2.如果“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就不能税前扣除”的观点成立,当税务稽查发现一家存在没有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处罚就会陷入“尴尬”的境地。

企业没有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是不是违反了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税务局处罚的结果,是不是需要企业:

(1)补缴个人所得税;

(2)滞纳金甚至罚款。

请问:如果说因为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而不得税前扣除,是不是这时还必须补缴个人所得税(假定没有亏损)?

接着:企业如果按照处罚决定,补缴了个人所得税,请问:补缴个人所得税后,支付工资已经扣缴了个税,还不能税前扣除吗?虽然扣缴时间晚了点,但是企业已经依法接受惩罚,难道不能追补扣除吗?

如果已经补缴了企业所得税,这时税务局是不是多收了企业所得税?税务局现在该不该退税?

收了又退,岂不是吃饱了撑的啊!!!

刚好,我这就接到一个最近实务案例,也是一家企业有几个月没有申报个人所得税。

税务局检查后,发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里面,也仅仅是对个人所得税做出处罚,并未牵涉出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的问题。

所以,大家不要再被某些“大咖”的言论的给吓着了。


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建议对纳税年度的工资薪金支出扣缴个人所得税做一个清理,如果发现有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及时去税务局补充申报,当然可能存在滞纳金的问题,当时实际发放的工资是可以税前扣除。


本文来源:财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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