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标准适用时间为自2021.4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如有新政策出台,请相应修改,下表适用于月度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如果是季度申报,相应数字10万变为30万,15万变为45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7、《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9、各地依据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46号制定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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