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最新回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享受减半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1-04-19 10:56   阅览次数:


个人独资企业个税


咨询对象: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1-04-15

问题内容:

根据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12号,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100万的部分,可以再享受减半优惠政策,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享受吗?谢谢


答复机构: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1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二条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上述政策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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