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取得“工资”,如何纳税?

发布时间:2021-04-22 15:55   阅览次数:

问:合伙人从企业领取“工资”该如何申报?


税务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下称“投资者”)从所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每月领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这种情形在实务中并不少见,如果处理不当,便会产生一定的税务风险。


【举例】贾某是乙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每月从该合伙企业领取“工资”2万元。乙合伙企业的会计按累计预扣法,对贾某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这就导致贾某在年终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由于在自然人税收征管系统中有综合所得,其合伙人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项目将无法在经营所得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为经营所得,应按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而,贾某从乙合伙企业取得“工资”,实为合伙企业向合伙人预分配的经营所得,应按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确的做法是:


(1)乙合伙企业应将贾某和其他的受雇(非合伙人)从业人员分类进行税务处理。对非投资者取得的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按规定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贾某等投资者则应按经营所得项目自行进行纳税申报,即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自行预缴申报时,不考虑投资者个人在本企业的取酬情况,简单按照弥补亏损后的利润总额和合伙人分配比例,计算预缴税额,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经营所得预缴纳税申报的,申报表填写无误后点击“保存”。系统将校验“投资者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是否存在任意一项非0。若有,则弹出“有综合所得时,投资者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只能在综合所得申报中扣除,是否继续申报?”提示,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点击“是”保存报表,或者点击“否”修改报表数据后重新点击“保存”。


次年3月31日前纳税人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如果企业支付给投资者个人的“工资”,已计入“税后列支费用”或“合伙人提款”科目,则该项目不存在税会差异,不需要纳税调整;如计入成本费用科目,相应减少了会计利润,则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处理。


问:居民个人既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专项附加扣除等项目应如何扣除?


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换句话说,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既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的,经营所得不得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企业年金等其他扣除项目,专项附加扣除等项目只能在综合所得中扣除。


【举例】 2019年1月3日,张先生与李先生在上海成立A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按5:5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2019年,A企业的利润与纳税调整后所得额都是600 000元。2019年度张某还从B有限公司取得工资(每月15000元)。张某每月实际缴纳的“三险一金”为2000元,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为1000元,再没有其他收入和扣除项目。


对张某来说,工资属于综合所得,来自合伙企业的分红属于经营所得。由于张某既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其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等应在综合所得中扣除,而不能在经营所得中扣除。此时,其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0×12-60000-2000×12-1000×12=84000(元),应纳税额为84000×10%-2520=5880(元)。其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00×50%=300000(元),应纳税额为300000×20%-10500=49500(元)。


合伙企业合伙人,从该合伙企业领取的工资薪金,能不能按工资薪金代扣个人所得税?


可能有的人会觉得奇怪,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难道不是天经地义的吗?


当然不是,因为这既不是员工的工资,也不是高管的工资,而是合伙人取得的工资。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他们的工资就是这么特殊,这些虽然名义上也叫工资,但并不能按照工资薪金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财税[2000]91号)的通知: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作者备注:2019年后该税目名称改为“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里可以看到,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合伙企业层面并不需要缴纳所得税,而是要穿透到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按照经营所得来缴税。


作为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各项收入,除了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单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税外,其他的各项收入在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损失后,全部需要按经营所得来缴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取得的与合伙企业相关的所得,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只会涉及两个税目,一个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一个是经营所得。所以,不存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来缴纳人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他们取得的所谓的“工资薪金”,其实是经营所得的一部分,应该并入到经营所得中,一并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当然,在计算合伙人的经营所得时,该扣除的费用也是允许扣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这里需要注意,必须是没有综合所得,才能在经营所得中减除费用6万以及各类扣除。如果有综合所得,应该先在综合所得中减除。


说句题外话,这里我感觉存在一个问题,如果这个合伙人除了投资合伙企业,另外取得了一些综合所得,比如1万元稿酬。按照税法规定,应该在综合所得中扣减6万元费用及各项扣除,但只有1万可以扣啊,剩下没扣的,能不能结转到经营所得中扣除呢?税法没有结转扣除的规定,也没有可以选择扣除的规定。这种情形下纳税人就吃亏了,希望今后会有文件来解决这个问题。


回到现在讨论的问题,投资人工资该如何缴个人所得税呢?


举例说明一下,比如张三、李四两个自然人成立了一个甲合伙企业,各占50%的份额,甲合伙企业每月给张三、李四两个合伙人各发1万元工资,2019年,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为40万元。


2020年1-3月,投资人汇算的时候,张三、李四两人的经营所得按比例分配为每人20万元,加上平时发的工资12万元,每人的经营所得是32万,减去费用6万元,假设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共计4万元。


按照经营所得5%~35%的税目税率,20%的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10500元。就计算出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200000+120000-60000-40000)×20%-10500=33500元。


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合伙人取得的工资是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不要再误以为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本文来源:华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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