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记者问 | 我省将严格处理处罚违规代办养老保险骗取养老金等问题

发布时间:2021-04-25 11:10   阅览次数:

齐鲁晚报记者:近期有新闻媒体报道,我省个别中介服务机构存在违规代办养老保险问题。请问,人社部门如何对待这一问题?将采取哪些防范措施确保基金安全?

杜海涛答:加强社保基金监管,防范社保基金风险,是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保障社保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今年2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要依法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障资金的违法行为,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

就目前全省情况看,社保基金管理总体安全可控。但在个别地方,还存在违规补缴养老保险、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死亡冒领等风险隐患。为贯彻落实习总书记讲话精神,根据人社部有关工作部署,今年以来,全省各级社保基金监管机构积极行动,重点围绕五个方面开展了社保基金风险防控工作:一是进一步健全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基金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基金监管制度,对社保经办重点环节、关键业务进行风险提示;二是组织开展基金监督专项检查,督促问题整改,堵塞管理漏洞;三是及时受理并严肃查处社保基金违法违规案件,对欺诈骗保、侵占社保基金违法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打击,决不让社保基金成为谁都想吃一口的“唐僧肉”;四是强化社保基金监管信息化手段,加强社保基金监管机构和人员建设,持续提升社保基金监管能力水平;五是持续开展警示教育,选择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对出现重大要情或同类问题屡次发生的地方开展约谈。在这次全省社保政策集中宣传解读活动中,我们准备了若干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提高广大用人单位及群众的风险防控意识和法纪观念。

您刚才提到的违规代办养老保险问题,我们组织各地进行了认真排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按有关规定补缴;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是不能补缴的。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发现,个别单位或个人意图通过虚构劳动关系,违规补缴、骗取社保待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这类行为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还将会受到刑事处罚。

借此机会,我们再次呼吁广大群众,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了解社保政策,通过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业务。不信谣、不传谣,避免遭受损失。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积极举报社保违规违法行为,我们将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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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日报记者:刚才介绍了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目前流动就业人员越来越多,参保人员退休前可能既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也参加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养老保险制度可以衔接吗?如何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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