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假日销售忙,“广告、折扣、赠送……”的那些税事儿,一文来了解

发布时间:2021-06-13 09:58   阅览次数:

端午小长假,消费者忙着买买买,商家们也做足活动促进销售。那么作为商家或是消费者,您知道这些活动中的涉税事项吗?今天,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广告投入?


企业所得税可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划重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在税前予以扣除,但要注意分行业区别享受。


秒杀?满减?折上折?


涉及商业折扣


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划重点」


不论是秒杀、还是满减、折上折,只有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情况下,折扣销售才能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上,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免费送?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要分开看



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划重点」


买一赠一的主要形式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再捆绑赠送其他商品。企业在促销活动中,买一赠一即将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增值税上应视同销售货物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企业在买一赠一业务中赠送的商品不属于捐赠,应与主商品共同确定各自的销售收入。


本文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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