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税费优惠政策热点问题,来看看有没有你想知道的吧!

发布时间:2023-08-25 15:43   阅览次数:

对于8月初发布的一批政策,12366税费服务热线收到了哪些问题、纳税人最关心哪些问题吗?


1.最近总局发布了“六税两费”优惠政策和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减免政策,如果纳税人同时符合相关条件,如何确定政策享受顺序?


  答:纳税人同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以及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应先享受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再按减免后的金额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我公司是分支机构,登记类型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以法人机构为整体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根据总机构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3.我是一家新设立的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时,如何判断自己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答: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对于新设立当月即按次申报的,则根据设立时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来判断是否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4.听说最近发布了有关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具体是什么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5.我是一家个体工商户,在政策出台前已经预缴了税款,没有享受到优惠政策怎么办呢?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应减征的税款,在《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文字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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