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纳税人信用复评热点问答

发布时间:2023-08-25 15:45   阅览次数:

1.我是新设立纳税人,3月份没有申请复评,还可以再申请吗?如何申请?


  答: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登记成立且纳入信用管理范围条件的纳税人,如错过了3月份的申请期,可以在2023年9月发起申请;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登记成立且纳入信用管理范围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9月发起申请。

  若您符合新设立纳税人复评条件,可以在9月份通过办税服务厅或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申请新设立纳税人复评。发起复评时,复评年度选择“2023年”,复评申请原因选择“新设立纳税人复评”。税务机关将在10月份依据您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最新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于10月底前进行结果发布。


2.新设立纳税人复评结果如何计算确定?


  答:税务机关以复评时近12个完整自然月内的纳税信用状况计算评价结果。如2023年4月初计算评价结果,税务机关将按照2022年4月1日-2023年3月31日期间的行为来计算。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将自动按照修复范围及标准开展信用修复。存在重复纳税人情况下,以触发评价时的所有参评重复纳税人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共同计算评价结果。


3.新设立纳税人复评结果如何查询?


  答:新设立纳税人在复评结果发布后,可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查询”——“纳税信用查询”——“纳税信用状态信息查询”查看当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文字来源:槐荫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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